公平使用原則 (Fair Use (Policy))原本源自版權法,說明在怎樣的情況和怎樣的程度下使用具有版權的物品才算是合法。可是,今時今日這個詞語已經被「假借」到更多的範疇。
去年夏天起,各大手提電話網絡供應商將原本的無限網內短訊優惠取消。取而代之的就是每月8元的無限網內互傳。但是,再細看當中條款,就有了所謂的「公平使用原則」。該原則訂明無限使用包括每月10000個訊息,若超過了一萬之後就要額外收費。
乍看之下問題並不大。一個月內傳10000個短訊似乎真的不可能,所以這條文也算很公平。但這不是正確的邏輯。如果條文寫的是8元10000個短訊會不會更正確呢?如今寫無限短訊,然後再在細條文寫限制每月10000個的用意何在呢?這是欺騙嗎?如果說是害怕有人作商業用途,那何不將條文寫為「以上無限用量只限於非商業用途,如有違反,本公司不排除另外追收費用」呢?數記的公平使用原則更加「不公平」:
免 費 網 內 SMS 適 用 於 以 手 機 發 放 本 地 短 訊 至 另 一 位 SmarTone-Vodafone 客 戶, 並 須受 公 平 使 用 條 款 約 束, 每 日 最 多 可 發 送 100個 。 本 公 司 保 留 權 利 就 每 個 超 額 發 送 之 SMS 收 取 $0.3 。
一天100個絕對不是天荒夜譚,是很有機會「達標」的。萬一於一天之內用超過100個短訊是不是代表我濫用了這項服務呢?為何不寫「服務費包括每天100個免費網內短訊」呢?公平使用原則是怎樣的公平呢?
有一些流動寬頻公司亦利用「公平使用原則」很不公平地扼殺了用戶公平地使用該服務。
SmarTone-Vodafone 隨 身 寬 頻 之 公 平 使 用 政 策
為 確 保 本 公 司 能 為 隨 身 寬 頻 ( 「 本 服 務 」 ) 用 戶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服 務 , 本 服 務 受 此 公 平 使 用 政 策 所 規 範 。
在 以 下 情 況 , 你 不 應 使 用 本 服 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a) 用 於 點 對 點 檔 案 儲 存
(b) 任 何 自 動 機 器 對 機 器 應 用 上 ;
(c) 對 SmarTone-Vodafone 提 供 、 完 成 或 維 持 網 絡 或 其 他 服 務 水 平 及 質 素 的 能 力 有 不 良 影 響 的 任 何 行 動 ; 以 及
(d) 有 意 不 正 當 使 用 本 服 務 而 對 SmarTone-Vodafone 造 成 損 失 或 損 毀 , 例 如 利 用 本 服 務 作 商 業 用 途 或 轉 售 本 服 務 。
SmarTone-Vodafone 將 有 權 利 限 制 你 的 使 用 量 、 數 據 傳 輸 或 立 即 暫 停 / 終 止 本 服 務 , 而 毋 須 作 事 先 通 知 。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 如 客 戶 使 用 量 過 度 , SmarTone-Vodafone 有 權 要 求 客 戶 減 輕用 量 。 如 客 戶 未 能 改 善 , SmarTone-Vodafone 將 有 權 向 客 戶 收 取 額 外 費 用 , 或 暫 停/ 終 止 本 服 務 。
SmarTone-Vodafone 保 留 更 改 本 公 平 使 用 政 策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權 利 ; 請 不 時 查 閱 本 公 司 公 平 使 用 政 策 的 最 新 版 本 。
用無限寬頻服務的重點都是為了無限制地下載檔案,不用每時每刻為擔心是否過了Quota而擔心。但是,P2P不可以用,「機器對機器」 (是甚麼來的?)不可以用,SMV有權限制你使用量而不用通知,這些都不知是怎麼樣的公平。無限原來是這麼有限的。還不如說這是假借公平之手,血刃一般用家的不公平條款。最要命的是這類條款通常都可以任由公司方修訂:「請不時查閱本公司公平使用政策的最新版本 」變相改條款的自由度更加大,更稱心如意。
還有,因為這類條款不像一個實數一樣可以計算,他們可以任意詮譯你何時違反了這個原則。我使用過的其中一間voip電話商,在它的網頁上標謗著「Unlimited Free Calls to Free Destinations」。當然,我知道事情並不會這樣順攤,所以我再查找了當中的公平使用原則。
Max 300 minutes per week of free calls, measured over the last 7 days and per unique IP address.......
於是,我當這個計劃是一個一星期有300分鐘的計劃。當我用得不亦樂乎的時候,它忽然要收我額外收費。我隨即上網查一查,發現我用了只有大概200分鐘左右,是肯定未過300分鐘的。當中的精妙之處在於那「Max」字眼。在那個Fair Use Policy之中,公司有權隨時解釋何謂Excessive Use、Unreasonable Use。而且,它說最多有300分鐘免費,但不保證有300分鐘免費,最後有多少就要看心情了。其他的公平使用原則也大多採用「最多可以......」,並沒有實際字眼。
我不知道由何時開始各大公司利用「公平使用原則」加「無限用量」的組合取代了以往的「幾多錢有幾多用量 / (真正) 無限用量」。這樣的手法跟欺騙和不公平條款有何分別真的只有熟悉法律的人兄才能向小弟解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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