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真公平

上一篇談到民主制度的成效和制度本身可以沒有太大關係,因為人可以被其他人誤導,而且大部分人也沒有對大部份事物的判斷能力。現行在立法會的架構中聲稱可以改善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加入了所謂「功能組別」的選舉。政府聲稱功能組別可以更加平衡各方利益。

當然,與其說功能組別的制度能夠平衡各方利益,不如說更能平衡政府在議事廳內的權益,因為很多傾向民主派的政策都因為分組點票而被否決。功能組別實際上是政府在立法會中設立的一個擋箭牌。撇除這個功用,功能組別的二十七個界別能否真正涵蓋香港各個階層的人士?實際上,如果各個功能組別的代表真的捍衛他們所屬的利益集團的話,議會內便有更多聲音,不過是未經協調的聲音,這反而會降低立法會的議事效率。另外,若果該議員真的賣力地為某一界別增取最好的權益,可能明知道該建議對香港整體來說可能有壞處,仍會選擇去爭取該權益。立法會應該是全香港人的立法會,這種引入「更多聲音」或「更多務實建議」的方法其實可能會制造更多矛盾,減低效率。而現實是各個立法會功能組別代表都歸了邊,並沒有大力地為所屬的團體賣力,只為所屬政黨服務。功能組別的主意可能是好,但實行起上來卻不可行,更有違普選的原則。

既要做到不讓小市民作錯決定,也要做到不讓某些利益權體分化社會,我現在想到中學阿sir的建議,就是在投票的人身上下功夫。

例如我們可以依據每一個人的學歷來分配票數。比方說中五程度或以下者1票,大學生3票,月入過五萬者5-8票。 因為我們相信擁有較高學歷或閱歷者擁有較高的判斷能力,同時他們對香港的貢獻也較高,有義務有權利,決定香港的前途時也應有更多的份量。這時可能有不少人覺得十分不妥,認為此舉是十分的不公平。問題是,當一個對社會沒有貢獻的人擁有跟一個不停貢獻社會的人同樣的權利的時候,對後者來說才是真正的不公平。只要我們能確保無論貧或富的人都可以憑一已努力由低票數階層往上行到高票數階層時,這就確保了當中的公平。這種分化其實跟「18歲以上的人才可投票」的理念相近:很多18歲以上的人沒有社會期望他們擁有的智慧,他們可能很容易受騙或判斷錯誤。社會在不允許10歲細路哥投票的同時,為何能夠接受那些聽到有齋宴吃便投某政黨的80歲婆婆有權投票呢?

當然上述的分法只是假設。可能某人在學歷上未及資格,但他可能身體力行服務社會,那他便有資格獲得更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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